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属性以及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时长等。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探望时对子女有打骂行为等。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该条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及限制等内容,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联系和情感交流,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总之,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有权探望孩子,具体细节可协商确定,如有争议可诉至法院解决,同时探望需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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