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需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则受理。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5.登记(发证):审查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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