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被辞退,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式为: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女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工作3年,其应得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为15000×2=30000元。哺乳期女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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