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折磨,或拒绝扶养。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情形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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