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婚姻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若要“离婚”,需通过法院诉讼。法院会先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非近亲结婚等。经审理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会按照离婚诉讼程序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2.同居关系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一方,不能证明的按共有财产一般按份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规定,哺乳期内子女一般随母方,非哺乳期根据双方情况及子女权益判决。双方自行分开即可,无需办理类似离婚的手续。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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