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明确,承租的公房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是保障共同居住人的权益。2.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达成协议。3.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4.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律依据可参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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