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一般不包括加班费。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单独的一部分,不应包含在正常月工资范畴内。在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工资基数的事项时,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一般以约定的正常月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正常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通常也不包括加班工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形将正常月工资做相应调整来确定计算基数。总之,正常月工资与加班费在概念和计算用途上通常是区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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