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非哺乳期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形。员工主动辞职是其基于自身意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所以,哺乳期员工自行提出辞职,通常不能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工资。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导致员工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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