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员工有权要求补缴。2.关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员工可先与厂里协商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厂里补缴。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厂里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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