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假文凭,属于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无效情形自始无效,双方无需履行合同中基于该欺诈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劳动合同中除文凭虚假外,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整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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