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在离婚后即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一般来说,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时间、方式等由父母双方先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以保障探视权既能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交流、相处的需求,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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