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不存在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是劳动者提出续签,那么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避免用人单位通过频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来规避长期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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