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定如下:一般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按约定,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以约定为准。未约定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特殊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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