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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诉!律师精准质证与论证,为委托人守住11万余元工程款

2026.10.02工程建筑5人浏览

2019年9月,涂某某从余某某处承包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某还建房项目的木工工程,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涂某某包工包料、自带施工队独立施工。工程完工后,一直未办理正式结算。截至一审庭审日,余某某向涂某某共支付工程款848,7880元。
2024年,涂某某委托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的郑杨律师代理案件,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支付拖欠工程款540,30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余某某在一审中辩称应扣减罚款5,500元及后期维修费5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涂某某仍有权参照实际履行情况主张工程款,判决余某某支付涂某某工程款114,2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扣减罚款和维修费,仅支付工程款56,758元。郑杨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代理涂某某参与二审诉讼。
接受委托后,郑杨律师对案件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确定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5,500元罚款和52,000元维修费是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郑律师抓住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罚款事实及维修费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但上诉人一审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费用与涂某某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审中,余某某提交两组“新证据”。面对上诉人的“突袭举证”,郑杨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点质证意见:一是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两份证据系案外人单方制作,无涂某某签字确认,涂某某也不知晓费用存在;二是证据内容缺乏关联性,罚款和维修费用的具体项目、责任归属等未明确,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施工行为有关;三是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认定标准,若费用真实存在,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在一审前获取相关凭证,一审判决后才提交属举证懈怠。
此外,郑杨律师从实体法角度论证,双方口头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十二条而无效,但无效合同应参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而非直接让施工方承担罚款和维修费用。余某某作为实际管理人提取了管理费,应承担工程后续风险,无权转嫁责任。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杨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未举证证明与被上诉人间有明确罚款约定,也未举证曾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修复义务且被上诉人拒绝,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维修费用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郑杨律师成功为委托人涂某某守住了114,258元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在这个案件中,郑杨律师展现出了优秀的专业素养和诉讼策略,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并从实体法角度深入论证。在接手案件后,她能迅速找出关键问题,并基于法律规定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案。面对上诉人的“突袭举证”,有条不紊地进行质证。
郑杨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她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代理案件数较多。她曾担任武汉市妇联公益律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律师,还成为武汉市江汉区常宏里社区等多个社区的服务律师,获评“律所骨干”称号。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郑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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