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遵循两年时效规定。但存在特殊情形,如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中断缴纳社保费,员工要求补缴的不受此限制。2.从法律规定看,《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对于5年前的社保补缴问题:如果不存在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中断缴纳等特殊情况,按两年时效规定,员工较难要求公司补缴5年前的社保。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或恶意拖欠中断缴费等,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5年前的社保。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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