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有权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受加班安排。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安排加班,员工可拒绝。并且,若加班时间超出法定上限,员工同样有权拒绝,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劳累影响身心健康。同时,员工拒绝加班一般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对员工进行不合理的处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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