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双方当事人无需像全日制用工那样遵循严格的解除或终止程序。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工作时间较短、形式较为灵活,允许随时终止有利于适应其特点,保障双方的自主选择权,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但需注意,即使可随时终止,用工期间的劳动报酬等仍应依法或依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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