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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歌旗律师代理径行就医工伤案获再审改判

2026.09.30劳动纠纷7人浏览

接手时,局面比想象中更棘手
当事人王某东等人的亲属在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务工,工作时段内身体突发不适,未向单位履行常规的离岗报备流程,直接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后经抢救无效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人社部门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认定死者未履行单位规定的就医报备程序、不属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医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在二审败诉后找到邵歌旗律师时,距离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仅剩十余天,所有常规维权路径已经走完,生效裁判的既定效力很难突破。
卡在三个很难突破的核心矛盾点
第一个难点是法律适用的固化认知:过往类案裁判普遍将“突发疾病后立即送医”狭义限定为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医的场景,本案中当事人亲属径行离开单位就医的行为,直接落入了既往裁判的否定评价范围,常规的“套用法条要件”的代理思路,完全无法撼动一二审已经形成的裁判逻辑。
第二个难点是证据链的天然缺失:当事人没有留存死者当时在岗位突发不适的直接书证,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当班同事的部分证言,反而指向死者离岗时未说明患病原因,常规的补充举证思路已经没有新的客观性证据可以调取。
第三个难点是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极高:行政再审案件的改判率长期处于低位,一二审已经就“就医路径不符合视同工伤要求”作出明确论述,常规的仅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交再审申请,大概率会直接被裁定驳回。
绕开常规路径的针对性策略选择
针对法律适用固化的难点,邵歌旗没有选择和原审裁判就“是否符合从岗位直接就医”的形式要件纠缠,而是直接跳出形式合规的判断逻辑,转向立法原意论证:《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条款的核心保护目的,是保障在岗突发疾病职工的救济权利,不应将未报备径行就医直接排除出合理救治的范畴,把核心论证方向锚定在“径行就医具备合理原因”的实质性要件上,避开一二审已经形成的固定辩论阵地。
针对证据链缺失的难点,没有强行寻找新的直接证据,而是转向梳理死者的就医记录、病症发作的病理规律,结合化工企业岗位特性,论证死者当时突发的剧烈躯体症状,根本不具备额外履行层层报备流程的客观条件,用间接证据形成逻辑闭环,反证其径行就医的行为并非无故离岗,而是基于重症发作的合理选择。
针对再审启动难的难点,没有泛泛提交再审申请材料,而是将类案中仅支持“岗位直接送医”的裁判逻辑的漏洞逐一梳理,同时明确指出原审裁判的认定规则,实际上不当限缩了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类案批量适用会直接损害同类型职工的救济权利,以此强化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的必要性,推动省高院提审该案。
策略落地后的改判结果
邵歌旗在再审申请阶段完整提交了病症病理说明、企业岗位特性说明等辅助材料,将全部论证逻辑锚定在“不应僵化理解就医路径形式要求”的核心观点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审理阶段,全部论证观点均被法院采纳,最终作出再审判决,直接撤销了一二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了人社部门此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该案的裁判规则后续也对省内同类案件中,突发疾病职工径行就医但具备合理原因的工伤认定,形成了明确的参考指引。
从个案延伸出的办案原则
这起案件的办理,沉淀出两个可复用的代理原则:其一,当常规要件的形式论证已经走通死胡同的时候,要回到法律规则的初始立法目的寻找突破点,避免被既往裁判的固化判断框架困住;其二,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无需强行追求补充到新的直接书证,转而用生活逻辑、行业特性、客观规律搭建间接证据的逻辑链,同样可以推翻原审的事实推定结论。
邵歌旗是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东区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河东区青年创业导师,毕业于烟台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多年行政争议、工伤劳动领域的实务办理经验,长期在山东省临沂市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建设工程类案件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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