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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邵歌旗代理工伤再审改判明确非径行就医认定规则

2026.09.30劳动纠纷6人浏览

当事人近亲属在务工场所突发身体不适,未第一时间径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先返回职工宿舍休整后病症加重才送医,最终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社保行政部门未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该不予认定结论,当事人代理空间看似已经完全闭合。
第一个难点是现有裁判思路的固化误区:此前行政审判的通用审查标准,把“突发疾病后立即直接就医”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的硬性要件,只要就医路径不是从工作场所直达医院,直接就排除认定可能,常规的“套用同类生效判例”抗辩思路,在一二审已经提交后完全没有被采纳的空间。
第二个难点是当事人行为合理性的证据空缺:一二审阶段没有固定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突发不适后,选择先回宿舍而非就医具备符合常理的客观原因,空口主张“身体状况误以为可以缓解”无法被法庭采信。
第三个难点是类案裁判的参照障碍:当地此前没有支持非径行就医情形下视同工伤的生效判决,再审申请的改判门槛远高于普通一二审程序,仅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笼统为由提申请,大概率会被直接裁定驳回。
针对固化裁判思路的难点,代理律师没有沿用此前常规的“罗列法条主张符合要件”的抗辩路径,转而锚定条款的立法原意展开论证:不纠结“是否直接送医”这个形式要件,而是把论证核心放在“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地点完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最终死亡结果也满足48小时时限”这个核心事实层面,试图打破机械适用条款的裁判惯性。
针对行为合理性证据空缺的难点,代理律师没有选择申请无关证人泛泛表述死者的日常身体状态,而是针对性补充提交了同岗工友的证言、社区医疗点的问诊记录、医院接诊时的首次病程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死者当日突发的不适属于轻症,结合普通务工人员的医疗常识,确实有理由认为短暂休整即可缓解,不存在刻意拖延就医的主观意图,其返回宿舍的选择具备充分合理性。
针对类案参照障碍的难点,代理律师没有提交外地地域的零散不同情形判例,而是把检索范围限定在山东省高院此前作出的同类工伤再审裁判文书,梳理出高院裁判中“不把就医路径的形式合规性作为视同工伤唯一判定标准”的裁判规则,以此作为提审申请的规则支撑,避免再审法院以地域裁判惯例为由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提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作出提审裁定,审理过程中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提交的全部论证逻辑与补充证据,最终作出再审生效判决,直接撤销原审一二审的裁判文书,同时撤销社保行政部门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该案后续也成为省内同类情形的参考性案例:明确了工伤职工突发疾病未径行就医,但具备合理客观原因的,依然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填补了此前本地裁判规则的空白。
该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提炼出两条可复用的行政纠纷办案思路:一是当常规的要件对应抗辩走不通时,不要顺着原审的既定争议焦点缠斗,转而从立法原意和行为合理性的底层逻辑重构论证体系,反而能打破机械裁判的困局;二是再审阶段的类案检索不需要求多求广,锚定管辖再审法院本身的既往裁判规则做精准匹配,远比泛泛提交各地判例的说服力更强。
本案承办律师邵歌旗,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东区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河东区青年创业导师,毕业于烟台理工学院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深耕临沂本地法律服务市场,主攻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始终以精细化的案件复盘思维拆解每一起疑难纠纷的突破口,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城发锦江国际饭店写字楼A座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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