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工作期间自杀一般不能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杀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职工自身故意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等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抑郁症患者可能存在一定的精神健康问题,但自杀这一行为本身并非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伤害结果。不过,如果能证明其自杀行为与工作环境、工作压力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工作遭受严重精神创伤引发自杀,在具体认定时可能会有不同考量,但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且需要充分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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