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一定属于涉黑。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作出规定。涉黑则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涉黑,但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或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关联,为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等目的服务,那就属于涉黑犯罪的一部分。比如,黑社会组织成员为树立恶名、扩大影响,经常无故殴打他人,就可能既涉及寻衅滋事,又构成涉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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