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
广西某
公司董事长。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采取出资给国家工作人员占股份的变相
行贿方式,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涉案行贿金额达400多万元,还通过该行贿行为非法获利1600多万元。
后来,宋某因涉嫌
行贿罪被
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执行留置措施,后经贵港市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这起案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督办案件,关注度高、办理标准严。
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全部行贿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多万元。但鉴于该案系监委督办、涉案金额巨大、获利数额特别可观,且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规判决刑期多在5年以上,
罚金数额普遍超过100万元,宋某及家属十分重视,
委托律师团队介入此案。
律师介入
-核心争议焦点: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宋某的量刑问题。检方认为宋某行贿金额巨大、获利多,应按常规量刑标准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高额罚金。
-对方主张及证据:检方以行贿金额400多万、非法获利1600多万等事实作为证据,主张对宋某进行重判。
-律师抗辩逻辑与观点:
-强调宋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突出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具结书,系真诚悔罪的表现,符合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
-重点论证宋某主动退出500多万元违法所得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悔罪诚意,更有效挽回了国家利益,应当作为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针对“出资给国家工作人员占股份”这一变相行贿形式,精准区分正常投资与变相行贿的界限,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论证该行为的定性细节,避免量刑过重。
案件结果
-一审结果:一审
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全部事实、情节及宋某的悔罪表现,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结果明显优于同类案件常规判决,刑期低于常规标准,罚金数额仅为常规标准的一半。
-二审结果:本案不存在上诉情况,一审判决即为最终判决。
办案心得
-精准定位量刑情节:行贿罪辩护要聚焦法律缝隙,结合案件事实,重点关注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通过详细梳理证据、充分论证,让审判机关认可当事人悔罪表现,为从轻处罚提供支撑。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链条复杂,尤其是变相行贿案件,金额认定、行为定性易产生争议。要坚持全面、细致梳理案卷材料,确保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兼顾当事人及企业利益:辩护时要考虑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及企业经营的影响,引导当事人主动退赃,既体现悔罪诚意,又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实现“降低刑罚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辩护目标。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密切关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同类案件判决情况,科学论证从轻处罚的合理性,提高辩护意见的采纳率。
办案律师介绍
尤峰,广西齐兴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该所
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始终秉持“诚信执业、专业高效、透明办案”的理念。尤峰律师曾参办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对掩隐罪、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职务类犯罪、行贿罪等罪名的辩护有深入研究。他擅长为当事人争取较低刑期、减刑、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有利结果,也主办刑事辩护等案件,兼顾民事、经济类案件及法律顾问服务。尤峰律师累计代理刑事、民事案件超300件,凭借专业、负责的服务态度,积累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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