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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刘兵律师助力拆迁安置纠纷厘清权责,驳回原告诉求

2026.09.30拆迁安置8人浏览

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因无法准确区分各方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常采取将所有关联主体一并起诉的方式维权,不仅拉长诉讼周期,还可能因被告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诉求,反而延误最佳维权时机。
某女士就同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纠纷,协议签订、履行环节涉及属地镇政府、区征地拆迁管理所等多方主体,前期该女士就协议履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两审法院审理确认协议有效。此后,该女士又围绕协议效力反复提起数十起行政诉讼,先后将镇政府、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列为被告,部分案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于多主体在拆迁流程中权责交叉,各方法定职责边界模糊,若无法逐一厘清义务范围,极易出现责任认定偏差。
接受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委托后,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刘兵律师团队第一时间组建案件工作组,全面梳理拆迁全流程的权责划分:从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看,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是协议的法定签约主体,承担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履行义务;属地镇政府仅负责协助落地拆迁动员、政策告知等事务性工作,并非协议当事人,也不具备独立作出拆迁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同时团队逐案核查该女士历次诉讼的事实与证据,发现其提交的证据大多无法证明案涉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反复就同一有效协议提起诉讼,已涉嫌滥用诉讼权利。
在明确权责边界后,团队锁定本案适格应诉主体为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同时向法院同步提示对方的不当诉讼行为,建议对滥用诉权的情形依法予以规制。庭前阶段,团队联合委托单位统一答辩口径,结合此前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逐一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避免不同批次案件出现裁判尺度偏差。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团队在一审、二审中均围绕法定职责、协议效力两条核心脉络举证辩驳:一方面举证证明案涉协议签订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另一方面指出,同一纠纷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作出实体认定,对方就同一事实反复提起诉讼,不具备正当权利行使的基础。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团队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该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办结后,委托单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此类多方参与的行政纠纷中,责任主体识别的核心,是回归法定职责与合同约定的双重边界,既不随意扩大责任范围,也不遗漏法定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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