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不合理:产假工资发放标准通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正常出勤月工资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特殊情况有规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若按上述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所以,单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大多不合理,应依上述规定确定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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