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不同地区可能会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有额外增加,比如北京,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增加奖励假30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产假。具体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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