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5000×80%),同时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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