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3.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4.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5.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送达: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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