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此类情形,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按约交付,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若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也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卖方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明确告知买方无法供货,这就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像租赁合同中,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经出租方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定制产品,商家交付的产品严重不符合约定标准,无法满足定制需求,定作人可解除合同。5.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长期的劳务合同,双方均可在合理通知对方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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