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擅自转租: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3.擅自改变用途: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使用用途,且可能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4.损坏租赁物:若承租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规定出自《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5.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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