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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