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审查起诉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受理案件后的具体审查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等意见、补充侦查等程序,保障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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