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被拘留人有权知道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2.申请回避权:如果认为执行拘留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有权申请其回避。3.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被拘留人自被拘留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4.申诉、控告权:对拘留决定不服或认为拘留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可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5.申请取保候审权: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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