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复议时,要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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