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2.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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