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特殊地域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离婚诉讼涉及不动产分割,且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不适用专属管辖,仍按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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