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双方可就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进行协商。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3.对于某些特殊财产,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会涉及到评估、作价等程序。比如对于价值较大且双方争议较大的房产,可能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便公平合理地分割。5.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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