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手握一份形式完备的自书
遗嘱,在涉及财产分配等纠纷时就稳操胜券了。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事情往往并非如此简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桩涉及涉外赠与纠纷的案件,看看在复杂的法律情境下,究竟是怎样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
这是一起由
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
法院审理的涉外赠与纠纷案件。吕修斌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小莎(化名),而原告以及另一被告均为英国籍当事人,长期居住于英国,小莎则是居住在北京的国内当事人。原告手持一份形式要件完整的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提起了赠与纠纷诉讼,将小莎以及另一位外籍被告一并列为案件被告,主张按照这份遗嘱来处理涉案财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着诸多维权阻碍与法律争议。首先,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自书遗嘱书写格式正确、字迹是被继承人本人书写,遗嘱就一定合法有效。但实际上,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除了格式要件之外,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首要前提。即便遗嘱文本格式没有瑕疵,如果立遗嘱人患有痴呆等影响认知能力的疾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后果,那么这份遗嘱依然存在效力瑕疵。其次,本案具有涉外案件的属性,原告、部分被告身处境外,这就导致涉外案件本身存在送达周期长、域外证据程序复杂、各方法律认知差异大等现实难题。如果案件继续走完整庭审判决路径,案件周期会被大幅拉长。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吕修斌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并没有被遗嘱格式完备的表象迷惑,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疑点。吕修斌律师多方奔走,前往法院、医院、物业等多个机构调取档案材料,最终查实:被继承人订立该份自书遗嘱之前,已经患有痴呆病症。这一重大事实直接动摇了这份自书遗嘱的效力基础。
面对该关键事实,各方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发生了重大转变。经法院主持调解,全部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已经缴纳,调解书各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吕修斌律师代理的小莎一方,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本次涉外财产诉讼,实现了有利的处理结果。
回顾这起案件,吕修斌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办案经验。一是不被表面证据误导,缜密逻辑发现案件突破口。面对原告提交格式完全合规的自书遗嘱,他没有直接认可证据效力,而是抓住“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这一容易被忽略的核心要点,找到案件抗辩关键方向,体现出极强的专业敏感度。二是多方实地调查取证,夯实关键事实。他不辞辛劳,前往法院、医院、物业等多处机构调阅、调取病历及相关档案,拿到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前患有痴呆的客观证据,从根源上动摇原告核心证据效力,促成案件形势反转。三是把握诉讼局势,合理引导调解谈判。掌握关键证据之后,并非一味追求判决,而是充分评估涉外案件审理周期、诉讼风险,守住我方当事人利益底线,参与多方谈判磋商,推动达成对委托人有利的调解方案。四是严格审核调解协议条款,规避遗留风险。仔细把关调解文书全部条款,堵住条款漏洞,避免后续发生二次诉讼,一次性解决本次涉外赠与财产纠纷。五是向委托人释明利弊,作出理性诉讼选择。向当事人讲清遗嘱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则,分析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利弊,帮助委托人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诉讼决策。
对于同类的涉外赠与纠纷,以及遗嘱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为大家解答一些常见疑问。判断遗嘱效力,不能只看书写格式。一份有效的遗嘱,格式、立遗嘱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大条件缺一不可。即便遗嘱字迹真实、格式正确,如果立遗嘱时存在痴呆、认知障碍等情况,遗嘱依然可能无效。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调取病历、就诊记录等材料核查行为能力。在家事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很多家事案件胜负关键点藏在医院病历、物业档案、既往诉讼卷宗等第三方材料之中,当事人自身往往没有渠道调取,需要依靠律师依法开展调查。涉外家事纠纷,调解是优质解决路径。境内外当事人混杂的案件,文书送达、域外证据
公证认证流程繁琐,诉讼耗时久。在自身利益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调解可以高效定分止争,减少诉累。订立遗嘱,建议留存行为能力佐证。老年人订立遗嘱,建议同步留存医院精神、认知能力方面的检查记录,或者在全程录音录像、有无利害关系见
证人在场,减少日后被质疑订立时认知能力不足的风险。调解签字不可草率,仔细审阅全部条款。调解并不代表妥协让步,签署调解协议前务必逐条审阅权利义务内容。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备强制效力,若无法定情形很难推翻。
吕修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底蕴为他的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他专注婚姻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凭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深厚学识积累,投身法律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也是高级谈判专家,熟悉调解 - 诉讼 - 执行全流程及北京法院裁判规则。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