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官司管辖规定如下:1.约定管辖:合同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2.法定管辖:若无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特殊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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