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加盟某
公司特许经营业务,2020年10月底双方签订合作协议,陈某支付6万元加盟费,协议约定加盟费不退且未设冷静期。经营中某公司设计有问题,还存在夸大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情况。2021年1月陈某提出
解除合同,公司要求继续履行。2月底陈某
改名经营未用公司商标。下半年公司起诉陈某违约,索赔120万元。此案件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特许经营合同中冷静期和加盟费退还问题,以及陈某是否构成违约。这件事关乎每一个想要加盟创业之人的合法权益。
令狐飞律师是
河南新砥柱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2202211502700,办公地址位于
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东明珠大厦19楼1910。她毕业于
山西大学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知识扎实,主要专注于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下面来详细分析该案件中的法律要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加盟费是否应退还;二是陈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公司所主张的巨额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特许经营有冷静期这一必要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加盟费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全部或者适当退还。并且《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陈某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是怎么做的】
令狐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件,精准抓住了两个关键抗辩要点。一是指出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限,且“加盟费一经支付,概不退还”的条款不合理。因为法律规定了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加盟人有单方解除权,加盟费应合理退还。二是强调陈某在短时间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且经营中未使用公司商标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反而是公司存在诸多过错。基于此,令狐飞律师提出反诉,要求确认
合同解除、部分条款无效,并返还6万元加盟费。虽然一审效果不佳,但二审中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参与了5次调解,为陈某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减轻了陈某115万的赔偿责任。
【普通人启示】
对于想要参与特许经营的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有很多启示。首先,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冷静期的约定和加盟费的退还条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要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可以与特许方协商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一旦发现特许方存在欺诈、违约等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单方解除权。如果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不要惊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方面,令狐飞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地分析案件,找到关键的法律要点,并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从法律条文的解读,还是实际案件的处理,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相信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她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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