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申请人范向民不服
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 4893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主要围绕两项核心争议展开:一是二审关于工程产值计算依据认定错误,应以工程最终产值而非已收工程款计算承包收益;二是江阴 AA 有限
公司应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并承担
连带责任。
处理过程
浙江京衡(
南京)
律师事务所赵伯冲律师接受周新良、江阴 AA 有限公司委托后,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精准反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再审答辩意见。答辩重点包括:围绕工程产值认定进行全面抗辩,通过合同约定、关联案件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论证工程价款应以业主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准,“挂账金额”并非最终结算金额;二审法院以实际已收工程款作为产值计算基础符合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同时指出周新良已通过
股东代表诉讼积极向业主方追索工程款,不存在故意拖延结算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围绕长力公司责任问题展开精准阻击,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实质一人公司”观点,从公司
股权结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方面证明长力公司系规范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人格混同或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标准。同时进一步论证,即便存在保证关系,申请人亦早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责任依法消灭。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听证程序,在提交再审答辩意见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争议向被申请人周新良送达传票,决定就本案再审申请进行询问、听证审查。
案件结果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在正式听证开庭前,申请人范向民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至此,再审程序终结;4893 号民事判决维持生效;被申请人周新良及江阴 AA 有限公司的胜诉成果得到最终巩固。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中,面对当事人已经取得二审胜诉判决的案件,再审阶段往往是守住胜诉成果的关键一战。代理律师围绕再审争议焦点提交系统性答辩意见,通过合同解释、工程结算规则、公司人格独立及保证期间等多维度论证,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听证审查程序。在法院正式开庭前,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高院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程序终结,二审胜诉判决最终生效。本案充分体现了再审阶段精准抗辩、主动防御的重要价值,也展现了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实现“以答辩促撤回”的实务效果。
同类纠纷法律科普、常见疑问解答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工程产值计算依据是常见争议点。一般来说,应以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以业主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准,那么就应以此为依据。对于“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需从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因素认定。在保证责任方面,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超过该期间主张权利可能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常见疑问解答:问: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能再申请吗?答: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若无新的证据或理由,再次申请再审较难得到支持。问:二审胜诉后对方申请再审会影响判决执行吗?答:在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如果再审改判,可能会对执行产生影响。
律师简介
赵伯冲,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九三学社社员,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校外实践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京衡(南京)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毕业于
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等领域。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良好口碑,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可靠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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