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约定时需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合同总额100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80万,此时违约金若超过104万(80万×1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所以违约金虽可由双方约定,但并非无限制,要在合理范围内,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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