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内被卖,承租方通常不可以以此为由终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有效,承租方有权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限届满。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房屋出售则合同终止,或者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且其自用需求合理并能为承租方提供合理解决方案等,在这些情况下,承租方可能需要与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租赁问题,甚至可能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总之,一般情况下租赁期内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承租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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