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诉。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不过,如果和解协议是独立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具有可诉性等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也可能存在另行起诉的情形,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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