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某建设
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小区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孟某甲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发包给孟某甲、孟某乙、艾某丙实际施工。施工期间因工程款欠付产生纠纷,某建设公司两次起诉某公司,
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895万余元及优先受偿权,但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也未申请
强制执行且拒绝转让债权。孟某甲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辩护难点在于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提起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及条件认定,以及工程款是否重复、某建设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问题。
律师介入
家属委托田华钢律师处理此案。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跟进案件进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认真开展阅卷工作,仔细核对证据,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法律意见。辩护核心突破口在于对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某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事实的有力论证。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明确实际施工人与某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合法债权,针对对方提出的工程款重复及债权不确定等抗辩,准备充分的质证和法理分析。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田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使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了重要变化。明确了孟某甲等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及代位权行使条件,认定某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成立。检方认可了田律师的部分观点,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更加清晰。
庭审辩护
田律师当庭核心辩护观点如下:一是孟某甲等三人作为挂靠人具备提起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基于挂靠关系对某建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是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重复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三是某建设公司未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引用相关证据规则和法律逻辑,如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标准等,有力地支持了辩护观点。期待法院能够采纳全部辩护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孟某甲等三人代位清偿1895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孟某甲等三人在该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采纳了田华钢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客观公正地作出了裁判。
办案心得
本案难点在于理清复杂的挂靠施工关系及债权债务链条。通过本案警示,实际施工人要重视自身权益保护,明确挂靠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关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充分合法。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承办律师板块
本案承办律师为
河南金谋
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华钢律师。田律师擅长公司顾问、企业合规、负责复杂商事纠纷处理。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善于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复杂问题。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田华钢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本案中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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