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医务人员可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若过度医疗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 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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