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包寅是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有理不在声高,有志不在年高”,在执业中会亲自接待、分析、代理每一个案件,拒绝流水线作业。
复杂医疗纠纷案件呈现
2021年5月,林女士因腰痛伴肛门坠胀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医方给予甲强龙静脉输液治疗。此后双方产生纠纷,2023年7月,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补偿林女士10万元,协议履行完纠纷终结。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协议有效,医方次月支付了款项。然而,2023下半年至2024年初,林女士被诊断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白内障以及胰体肿物,她认为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索赔105万余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争论一件事,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谁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比如有人说另一个人借了他钱,那他就得拿出借条或者转账记录这些证据。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林女士主张新确诊的疾病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她就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这种因果关系。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责任划分:因为林女士没能提供“初步证据”,所以法院依据这个原则,认定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双方面临的困境与争议焦点
此案例生动展现了由于疾病发展复杂性带来的新冲突。患方面临未知疾病发展的困境,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只针对当时已显现的损害后果,新确诊疾病会让他们觉得之前的赔偿亏了,陷入维权困境。医方则担心签署终局协议后,患方仍能以“新发现疾病”为由无休止诉讼,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与管理成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患方新诉求,以及调解协议签订后“新确诊”疾病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严谨裁判逻辑与结果
法院在审理时展现了严谨的审查逻辑。首先,对于协议达成前已存在的损害,如林女士主张的骨质疏松、股骨头损伤等,这些属于协议达成时“能够明确的损害后果”,已被10万元涵盖,患方无权另行主张。其次,对于新确诊的白内障、青光眼、胰腺肿瘤等疾病,法院进行了医学常识与初步证据的审查。因患方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患方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一二审均驳回了林女士的百万索赔。
包寅律师的专业解读
包寅律师指出,本案为医疗纠纷非诉化解提供了实务启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终局性,法律不支持当事人违背契约精神“翻烧饼”。患方在签署协议前务必确保“医疗终结”,因为推翻司法确认极难。同时,患方主张“新损害”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医方则应规范协议文本,用兜底条款防范后续无理缠诉。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包寅律师凭借对医疗行业现状的了解,结合临床实务与鉴定实践,为案件定位争议焦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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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寅律师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
擅长: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一场胸椎手术引发的180万赔偿案,医患双方的权责边界在哪?”等13个医疗纠纷案例。
律师简介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5011279282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具有国家 GCP 资格。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经验丰富、善于化解医患矛盾,工作细致,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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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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