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比如在工厂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弄伤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上班前准备工具时受伤,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像因工作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打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4. 患职业病的。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出差途中因工作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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