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市级为例,工伤认定工作一般由市人社局下属的工伤保险科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3. 具体办理时,需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上述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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