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生效后若不服,一般不能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但有两种途径:1. 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 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生效仲裁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