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该条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形式选择上地位平等。2.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比如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等。3. 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履行中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等。5. 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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